身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竟虛構投資用途,詐騙24人187萬余元,因在知情的情況下為其提供幫助,公司副總經理也被拉下水。昨日,市場星報、安徽財經網(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記者從合肥市瑤海區法院獲悉,近日,被告人劉某某因集資詐騙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被告人張某某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2014年8月26日,劉某某在合肥市瑤海區注冊成立了安徽某投資管理公司,并擔任公司法定代表。公司經營范圍為項目投資、投資管理等,但實際上,該公司自成立便無實際經營項目。 自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劉某某在該公司與鄭州某公司沒有任何投資合同及業務往來的情況下,虛構投資用途,即虛構被害人的投資款項是用于鄭州某公司的項目經營,并以月息1.1%至1.5%不等的利息為誘餌,在公司周邊區域內通過口口相傳、散發傳單等宣傳方式拉攏社會公眾投資,后以安徽某投資管理公司作為中間方,鄭州某公司作為項目方,與被害人簽訂項目投資合同,分別騙取24名被害人資金共計208萬元,除以利息方式返還被害人20.8萬余元外,余款被劉某某用于房屋租賃、員工工資等,造成187萬余元無法返還。 在公司經營期間,劉某某雇傭張某某擔任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公司員工及日常經營管理,張某某在明知劉某某向社會公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幫助,并領取傭金。(李玉光 記者 馬冰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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