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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師:分支機構注銷,查補稅款如何分攤

      2017-9-14 08:56| 發布者: 解剛| 查看: 154566| 評論: 0|來自: 東奧

        在執行稅款入庫的過程中,有企業提出:其在全國其他地區有20多個分支機構,有1個分支機構在2015年已經注銷,有2個分支機構在2016年已經注銷。那么,已注銷的分支機構該如何補繳分攤的稅款?

        前不久,北京市國稅局某稽查局在對A企業(總機構)開展檢查時發現,A企業存在如下問題:一是列支通訊費,扣除憑證不合規;二是列支員工商業保險費超標。因此,該稽查局對A企業作出調增2013年及2014年應納稅所得額,補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的處理決定。

        由于A企業是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按相關文件規定,A企業針對2013年度及2014年度補繳的稅款,應在本機構所屬地繳納50%稅款,剩余部分在各分支機構之所屬地分攤繳納。然而,在執行稅款入庫的過程中,企業提出:其在全國其他地區有20多個分支機構,有1個分支機構在2015年已經注銷,有2個分支機構在2016年已經注銷。那么,已注銷的分支機構該如何補繳分攤的稅款?

        【建議】

        上述案例中關于查補稅款的分攤,適用的文件是《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該文件第二十七條規定,總機構應將查補所得稅款(包括滯納金、罰款,下同)的50%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計算的分攤比例,分攤給各分支機構(不包括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分支機構)繳納,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查補稅款就地辦理繳庫;50%分攤給總機構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匯總納稅企業繳納查補所得稅款時,總機構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檢查結論,各分支機構也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稅務檢查結論。

        根據上述文件,A企業針對2013年度及2014年度補繳的稅款,應在本機構所屬地繳納50%稅款,剩余部分在A企業全國各分支機構所屬地分攤繳納。

        但是,現實情況復雜多變,本案中,對以前存在但現在已經注銷的分支機構分攤到的補繳稅款應如何入庫,規定不明確。在本案處理中,為保證國家稅款不流失,經稅企協商,決定將本應由已注銷分支機構承擔的稅款,統一在總機構所屬地繳納入庫。

        筆者認為,上述處理只是權宜之計,雖然合理但是缺乏文件支撐。這樣的案例并非個案,近幾年來,稅務總局稽查局每年均安排開展重點稅源企業的稅務檢查,而且大部分是針對大型企業集團,而大型企業集團又是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因此這類案例逐步增多。筆者建議完善匯總納稅企業查補稅款繳納的規定,使稅企雙方在操作上于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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